欢迎来到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门户网站!
网站首页
学校介绍
校园新闻
党务纪检
教育教学
学习生活
招生就业
后勤服务
学习教育园地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  党务纪检->学习教育园地 ->正文
党纪学习教育⑥丨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发布时间: 2024-04-26 作者: 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53


       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强迫他人违纪”,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

  “唆使他人违纪”,是指教唆、挑动、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再犯”,指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后,又再次实施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行为。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漏错”。构成漏错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一是违纪党员前一次受到的是除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或者是政务处分等处分;二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发现的;三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实施的。

  党员受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未交代的违纪行为,说明其在前次组织审查期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存在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问题,必须从严惩治。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来源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顶部 打印 关闭
我来说两句
*评论内容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评论列表 已有 0 条评论(查看更多评论)

版权所有©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 ©河南信息工程学校

校办:65853308(北校区)56565600(南校区)招生热线:65853325
技术支持: 65853326 (信息中心) pv总量1093353 访客总量587049

豫ICP备15003473号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博
  • QQ校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