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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实施违纪处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反宪法和法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标语等,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组织及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政治活动、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团体、沙龙、俱乐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的学生团体的义务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学校内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第五条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
3.故意篡改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
4.损害国家、集体荣誉和利益;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7.散布谣言,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学校和社会稳定;
8.宣扬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9.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令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徒刑、拘役并宣告缓期执行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抢夺、勒索、偷盗、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 10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 1000 元以上、2500 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案价值 25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经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凡窃得财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作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对团伙作案在以上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理,直至开除学籍,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屡教不改(因此类行为受过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大门口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四)翻越校园围墙及围栏的,翻越宿舍防盗网或逃生窗口的;
(五)酒后滋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工作、生活秩序的;
(六)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的。
第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同时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或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者设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或者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 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 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 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互殴者:
1. 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
1. 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两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收缴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屡次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对在学生宿舍聚众赌博,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赌博组织者在以上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私拉电线、使用各种电炉、电热杯、电火锅、电炒锅、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违禁电器和煤油炉、酒精炉等违禁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内吸烟、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擅自挪用或破坏消防设施、应急灯、紧急疏散标志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在宿舍内饲养动物或经商,经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照价赔偿。拒不赔偿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以下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一般违反考场纪律,给予通报批评;
(二)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考场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集体作弊(三人及其以上联合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期间,因作弊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后,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抄袭、剽窃或者代写论文、卖论文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不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品行不端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按要求向学校提供个人或家庭材料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侵占或抽取学生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勤工助学补助、助学贷款者,除要求金额全退还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次违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学校教师或工作人员的正常教育和管理寻衅滋事的,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吸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穿拖鞋、内裤、吊带装、背心以及赤膊等不文明现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多次批评未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对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酒后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非法藏匿、出售、服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诽谤或者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学生在学校传教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七)违反餐厅秩序,有不良行为者,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八)向楼外掷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九)在公共场合聚众闹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非法组织其他学生外出打工,组织参与网络贷款,组织有可能使学生利益受损或造成人身伤害的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吸毒、介绍或容留他人吸毒、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进行非法传销者和网络诈骗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其他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处,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盗用他人号码打电话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教学、学习、实验、实训、实习时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集体外出实习实践,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损坏图书馆图书,带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出图书馆,恶意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劳动教育、军事训练、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课程或项目安排的,按每天 6 学时计算旷课;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 8 学时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 14 学时以上的,应当逐级给予下列处分:
1.累计旷课超过 14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连续旷课两天或累计旷课超过 24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连续旷课四天或累计旷课超过 34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连续旷课六天或累计旷课超过 44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已有留校察看处分,又继续旷课累计超过 14 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连续旷课两周,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及其他证件、证明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二)私刻伪造公章或他人印章、涂改成绩单、伪造老师或他人签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如以上行为触及法律,则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违纪学生同属一个系部的,且违纪行为不涉及其他系部,由学生所在系部进行调查,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和心理工作,调查工作应在七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由该系部根据调查情况向学生处或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二)如违纪学生分属两个系部以上,由学生处或教务处主持调查,并组织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负责人及班级辅导员协助调查,调查工作应在七日内完成,如违纪事件较为复杂,在两周内完成;
(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系部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四)给予留校察看的,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备案,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决定;
(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备案,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学生违纪处分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和违纪学生所在系部。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部送达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人、班级辅导员和该违纪学生同班或同寝室的学生签字,并记录在案。违纪学生不在学校的,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由该生所在系部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考察期为一个学期(六个月),对在考察期间表现较好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处根据学生表现情况审核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处分。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良好表现者,可以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但不得少于六个月;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该生所在系部指定学生工作专职人员予以办理并记录在案,后续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系部负责将情况报学校纪委和团委。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能主动向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问题,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在接受教育或谈话后,能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或有其他主动表现;
(四)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继续实施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订立攻守同盟;
(二)对检举人、证人、学生工作人员等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
(三)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规校纪;
(四)组织策划群体违纪;
(五)殴打、谩骂执行公务的学生工作人员;
(六)在校期间已受过一次处分,属第二次违纪;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八)涉外活动违纪;
(九)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
(十)违反上级部门制定的临时性政策或措施,且有可能造成社会性影响的行为,应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受处分者,一律取消本学年奖学金和各级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取消优秀毕业生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学校原则上不予推优,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破格考虑:
(一)在国家级重大比赛中获得前两名;
(二)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
(三)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有造成事实的相关物证;
(二)有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八条 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需要解除留校察看者,由所在系部负责提供以下材料并报学生处备案,经主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一)获奖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二)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三)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班级民主评议原始材料及评议结果;
(五)学生个人申请。
第二十九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视其受处分原因,将解除申请送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二)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应在留校察看到期前一周提出;
(三)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学校签发,并由学生所在系部告知本人。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完整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三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结论要告知受处分者本人,并明确告知其可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学生要求申辩、听证和申诉时,按照《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材料完整、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十三条 对本规定所述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应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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