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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10-10 作者: 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9

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在思想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社会发展、人文素质、科学素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方面发展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及其组织。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五条 学校设立如下荣誉称号和奖励种类:

一、个人奖

()单项荣誉称号:

(1)思想素质发展先进个人

(2)专业素质发展先进个人

(3)身心素质发展先进个人

(4)社会发展先进个人

(5)人文素质发展先进个人

(6)科学素质发展先进个人

()综合荣誉称号: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毕业生

()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

(2)国家奖学金

二、集体奖

(1)先进学生组织

(2)先进班集体

(3)先进寝室

三、其他奖项(上述奖项中未包括的,届时学将根据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个人奖者首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年度无《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规定的任何违纪行为。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年度“思想素质发展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念;

二、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具有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四、自觉遵守“爱国守法、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五、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立志成才;

六、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85分以上;

七、有见义勇为、舍己为人、拾金不昧等突出表现者,可直接申请“思想素质发展先进个人”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年度“专业素质发展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一、学习成绩在年级同一专业排名前20%;

二、参加省、院、系()有关方面的比赛获奖的;

三、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

第九条 体育达标或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年度“身心素质发展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一、在校级以上()体育比赛活动中获得名次者;

二、在校园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者(骨干分子);

三、在“三早”(早起床、早锻炼、早读书)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学表彰者;

四、心理健康无障碍、身体健康无疾病者。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年度 “社会发展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成绩显著,受到校级以上表彰者;

二、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的征文比赛,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者;

三、在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者(骨干分子);

四、担任学生干部工作成绩突出者。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年度“人文素质发展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一、心理品质优良,仁爱孝悌、谦和好礼、诚信知报、爱国爱民、克己奉公,修己慎独、见利思义、勤俭廉政、笃实宽厚、勇毅力行者;

二、校园文化活动中表现突出者(骨干分子);

三、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文学作品、通讯稿件、美术作品等文艺作品者;

四、在校()级美术绘画、文艺表演等文艺竞赛中获奖者。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年度“科学素质发展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一、在校级以上()知识、科研竞赛活动中获得名次者。在“挑战杯”竞赛中获奖者相同条件优先;

二、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各级出版社出版专著者;

三、取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创造(技术创新)奖励证书者;

四、取得发明(产品)专利者。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年度“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三、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和高尚的道德情操,遵纪守法,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生活俭朴,热爱劳动,爱护公物;

五、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七、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及社会实践活动,注意培养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八、有钻研精神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一定的创新能力;

九、学习成绩居全班前20%

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十一、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干部,可申请年度“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

二、热心承担社会工作,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三、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能够切实有效的完成所布置的任务。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祖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集体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 。

二、学习名次在班级总人数的前20%以内

三、在校期间曾获得系级及系级以上荣誉称号;

四、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违纪处分,且在校期间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同等条件下品学优先;

五、学习成绩优秀。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2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成绩平均分在85分以上且无补考科目)

七、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在河南省大学生“科技创新”、“体育比赛”等竞赛中获奖者,学校予以奖励;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贡献并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学校均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班级、寝室或学生组织可申报“先进班集体”、“先进寝室”、“ 先进学生组织”等奖项:

一、 思想政治工作好。 学生组织或全班(寝室)同学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关心国家大事,思想健康向上,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各项政治理论学习活动,政治进取心强;

二、学生组织成员或班委会成员团结协作好,表率作用强,群众威信高,有较强组织能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强;寝室长表率作用强,群众威信高,有较强组织能力;

三、学生组织或班级(寝室)有良好的学习风气,整体学习成绩水平较高,不及格率较低;

四、学生组织或班级(寝室)有良好风气,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好,遵纪守法,精神文明程度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成绩显著,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第二十条 “先进学生组织” 的评选依照学校学生组织管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种奖项的评选比例:

一、校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

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的20%;

三、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毕业学生总数的5%;

四、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指标在校级优秀毕业生择优选拔;

五、“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学生标准班(每班以50人计)总数的20%,每个先进班集体颁发荣誉证书;

六、“先进寝室”评选比例为学生寝室总数的10%,每个先进寝室颁发荣誉证书;

七、“优秀学生组织”的评选比例为学校学生组织总数的20%,每个优秀学生组织给予荣誉证书;

“思想素质发展先进个人”和“身心素质发展先进个人”单项奖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专业素质发展先进个人”、“社会发展先进个人”、“人文素质发展先进个人”、“科学素质发展先进个人” 等单项奖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9月初,评选上一学年的各项奖;二年级学生个人奖项的评选(包括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时间为每年4月份,颁奖时间为6月份。颁奖前若有违反相应奖项条件的情况发生,取消该奖项。

第四章 奖励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统一协调学校学生奖励工作,负责根据本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系()的评选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奖励方案、分配指标、备案、起草表彰决定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各单项荣誉称号、先进班集体、先进寝室、先进学生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奖项由各系()组织评选;各系()根据本条例制定本系()以上奖项评选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种奖项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个人(或集体)申请、民主评议、组织推荐、组织评选小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相应范围内公示三天、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处起草表彰决定、主管领导签发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设立学生奖励工作意见箱和电子邮箱,专门受理学生对奖励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各种奖项的评选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作弊行为,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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