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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厅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或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包括宿舍检查);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的;
(三)上一学年所有课程有不及格者;
(四)延长学习年限者;
(五)在上学年中有不诚信表现记录者。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及评选程序
(一)学校通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分配的名额,下达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
(二)班级评审。辅导员指导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包括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各种证书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讨论通过后,提出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系部审核,
(三)系部评审。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资料进行评审,确定本系部国家奖学金拟推荐人选名单。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上报的拟推荐人选进行复核,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资金划拨到学校账户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按规定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遵循评选标准,坚决防止不正之凤和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在国家奖学金发放前学生因考试作弊、违纪等被处分的,国家奖学金不再发放。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部、辅导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应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处、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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