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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高职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同等条件下品学优先;
5.学习成绩优秀。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25%。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或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包括宿舍检查);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的;
3.上一学年所有课程有不及格者;
4.延长学习年限者;
5.在上学年中有不诚信表现记录者;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全校高职学生在校生数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15日前,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向各系部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每学年一次。实行定额评审与校、系(部)、班三级评审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职全日制注册在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一)个人申请。学生在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
(二)资格认定。各系部根据《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班级评议。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个人申请,结合学生的学习成绩及表现,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并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四)系部审核。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班级的推荐名单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初步确定本系部拟推荐人选名单,并在系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名单、评审报告及评审结果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上报的拟推荐人选进行复核,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划拨到学校账户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按规定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获奖学生的奖金使用情况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和监管,杜绝不正当使用。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部、辅导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应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处、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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