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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高职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一等国家助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26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六)同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者,品学兼优者优先。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全校专科学生在校生数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15日前,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向各系部下达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资金分配。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定额评审与院、系(部)、班三级评审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一)各系部成立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分配名额,将名额合理分配到各个班级,并向全系学生公开政策、名额分配、学生综合成绩;
(二)学生在每年9月30日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交班级资助评议小组;
(三)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结合民主评议结果、学生综合成绩确定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四)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班级的推荐名单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初步确定本系部拟推荐人选名单,并在系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名单、评审报告及评审结果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上报的拟推荐人选进行复核,提出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第九条 学校接到国家助学金专款后,按十个月将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勤奋好学、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对受助学生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和监管,杜绝不正当使用。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要积极参加各类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争做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的大学生楷模。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部、辅导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应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处、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若已获资助,将从发现起终止其当年受助资格,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院规,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或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包括宿舍检查)者;
(二)在上一学年中有不诚信表现记录者(如考试作弊等);
(三)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较高消费行为者;
(四)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转学、延长学习年限者。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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