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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豫教财〔2019〕8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在读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保证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 ,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实行民主评议和系部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认定。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根据郑州市物价水平、郑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 ,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设置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划分为:
(一)特别困难等级。学生本人及其家庭人均收人低于当年郑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其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
(二)比较困难等级。学生本人及其家庭人均收人低于当年郑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其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仅能支付部分其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
(三)一般困难等级。学生本人及其家庭人均收人高于当年郑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应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结合民主评议情况 ,作为重点认定对象。
(一)脱贫享受政策户学生;
(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
(三)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四)烈士子女;
(五)学生本人残疾的;
(六)家庭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七)低保 、城市困难职工等家庭的子女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的;
(二)购买与学习无关且非生活必须品的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器等用品的;
(三)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四)以往受资助后有平分等资金使用不当行为的;
(五)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管理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安排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审核各系部通过的认定结果,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三)监督认定工作过程,受理认定工作投诉并给出处理意见;
(四)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情况。
第十条 各系部成立以系部主任为组长、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审定构成情况并公示。
(二)审核认定评议结果 ,提出初审名单并公示。
(三)监督认定评议过程 ,受理认定工作投诉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各系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级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学生代表一般由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和不低于本班学生总数10%的普通学生代表组成。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 ,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认定评议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受学生申请 ,收取、核实认定材料。
(二)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认真评议,确定本班级不同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档次的名单 ,上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辅导员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宣传准备。学院和系部两级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 ,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系部组织各班级召开主题班会,向在校生发送《申请表》,并宣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相关基本知识。
(二)认定申请。每学年开学时,以系部为单位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拟申请认定学生持《申请表》向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在认定评议小组指导下填写《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认定评议小组组长要采用一对一单独谈话、家访等保护学生隐私的方式对学生所填内容进行逐项核实。
(三)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认定评议小组组长核实的《申请表》和《审批表》,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数排名及各档次名单,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系部审核。系部认定工作组要召开专题会议 ,对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评议结果进行讨论、审核。如有异议 ,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审批与建立档案。学生处汇总、分析各系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初审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最终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十四条 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五条 公示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内容,不能涉及其家庭隐私。
第十六条 学校和系部应采用个别访谈、家访等保护学生隐私的方式 ,深人、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 ,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十七条 学校和系部每学年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家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和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等 ,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 ,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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